济源市天源安装有限公司

济源市天源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96民终9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天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丰田路1008号。
法定代表人:郝福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社,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2月14日出生,住济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5月4日出生,住济源市济钢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中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玉川产业集聚区2号线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郝德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心波,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换玲,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剑利,男,汉族,1966年3月6日出生,住济源市。
上诉人济源市天源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中亿科技有限公司、齐剑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9)豫9001民初8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天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天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均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9)豫9001民初858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三、准许济源市天源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济源市天源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东杰
审判员  聂文峰
审判员  陈莎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艺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