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易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易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乾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易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乾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2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2民初1012号
原告郑州易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啸,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磊,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乾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易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乾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易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易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易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79元,减半收取3889.5元,由原告郑州易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大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柳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