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易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易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执字第143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易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郑州易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2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233062.5元及利息(从2013年5月10日起至判决规定的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易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263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