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易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鹅铝业有限公司、郑州易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民初2026号
申请人:天鹅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南产业园区(南环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395380131R。
法定代表人:买建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伟,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翔,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易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陇海路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390924097。
法定代表人:李大畅。
被申请人:董迎涛,男,197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申请人:李倩,女,199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申请人:李大畅,男,196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申请人天鹅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易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迎涛、李倩、李大畅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鹅铝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四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支付宝及微信280000元。申请人天鹅铝业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易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迎涛、李倩、李大畅的银行存款、支付宝及微信款项人民币28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訾东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常娜
书记员邱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