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73民初446号
原告:上海荷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任书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牙述彪,上海喜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瞳瞳,上海喜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河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俞水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易凡,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家仑,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荷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河道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荷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荷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上海荷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审 判 长
凌 崧
审 判 员
易 嘉
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
书 记 员
刘 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