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同仁医院与焦作市爱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11民初692号
原告焦作同仁医院,住所地焦作市世纪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雅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雅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焦作市爱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寸红,公司员工。
被告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焦作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村委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同仁医院与被告焦作市爱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管理局、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同仁医院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同仁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9元,由原告焦作同仁医院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