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河县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新河县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邯郸市富汇恒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530民初289号之二
原告新河县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富汇恒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20)冀0530民初28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邯郸市富汇恒水利建筑有限公司承包新河县2016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项目的工程款314000元,暂停支付一年。 因案情需要,本院作出(2020)冀0530民初28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邯郸市富汇恒水利建筑有限公司承包新河县2016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项目的工程款314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崇德
法官助理 侯姝婷 书 记 员 王鹏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