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530民初260号之一
原告新河县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禹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新河县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河县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2元,减半收取计1976元,保全费1580元,由原告新河县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魏崇德
法官助理 侯姝婷
书 记 员 王鹏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