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532民初1180号
原告:洪建,男,汉族,1980年12月8日出生,大学文化,现居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邢台兴华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平乡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2757547446W。
法定代表人:马书格,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孟云侠,河北孟云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建诉被告邢台兴华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洪建申请撤回对被告邢台兴华筑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建撤回对被告邢台兴华筑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撤诉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宪坤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英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