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三门健跳临港型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宁波海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22民初3803号
原告:三门健跳临港型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健跳镇望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海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中马路**。
法定代表人:单谟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沈鹤,浙江港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被告:林送,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原告三门健跳临港型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海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林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三门健跳临港型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健跳临港型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健跳临港型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50元,减半收取4975元,由原告三门健跳临港型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