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美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美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豫0725民催1号
申请人郑州美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彩(实习),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郑州美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6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郑州美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xxxxxxxxxxxxxx、出票金额为201546.65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州美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400元,由申请人郑州美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