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91执653号
申请人郑州美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18号附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工业大学,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91民初15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工业大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工业大学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63098.9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