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美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何发启、郑州美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5执10190号
申请执行人何发启,男,汉族,1962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郑州美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花路18号附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国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103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何发启诉郑州美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9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郑州美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何发启办理《建造师注册证书》注销手续。二、被告郑州美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发启公开赔礼道歉。三、被告郑州美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发启经济损失10万元。因郑州美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何发启于2018年11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8年10月10日、2018年12月2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郑州美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将被执行人郑州美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路支行(开户账号69×××466)1021.65元予以冻结、交通银行郑州郑花路支行(开户账号:)10766.8元予以冻结;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限制被执行人河南国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6、对河南国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但无法找到此人,拘留未实施;7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件中达成如下协议:(1)被执行人郑州美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何发启人民币82948.00元;(2)免除郑州美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件中其他法律责任;(3)申请执行人何发启配合被执行人郑州美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屏蔽限制高消费令、解除本案件中查封的被执行人郑州美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4)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郑州美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配合法院、申请人何发启继续向河南国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索要本案剩余款项;8、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次执行程序未能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01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