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财保33号
申请人:江苏射阳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临港工业区沿河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东煌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射阳经济区管委会人民路2号。
法定代表人:包卫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地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包晓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射阳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东煌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地龙管业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案。申请人江苏射阳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向盐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东煌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地龙管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提供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保单保函。2020年7月23日,盐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射阳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东煌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地龙管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包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