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地龙管业有限公司

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地龙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3975号
申请人:江苏地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8715727R。
法定代表人:包晓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曙光,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腾飞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64587E。
法定代表人:马亚平。
申请人江苏地龙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龙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申请人地龙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马公司价值9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地龙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马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卜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