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地龙管业有限公司

泰兴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地龙管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8938号
申请人:江苏地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8715727R。
法定代表人:包晓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菊萍,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泰兴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车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141132103Y。
法定代表人:汪晶。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地龙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龙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兴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地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机电公司的银行存款175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地龙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兴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泰兴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志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孟钰洁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