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41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地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8715727R。
法定代表人:包晓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国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佳乐,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辛荣庆,女,1978年4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宜兴龙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绿园路,组织机构代码767389867。
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汉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阳羡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83534844。
法定代表人:谈轶亚,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地龙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龙公司)与***、辛荣庆、宜兴龙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誉公司)、江苏汉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107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辛荣庆、龙誉公司、汉华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地龙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虞俊亮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82民初10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李 进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