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地龙管业有限公司

某某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国机重工商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9363号
申请人:蒋倩,女,198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申请人:吴锡君,女,1963年10月13日生,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群、林国征。(受两申请人共同委托)
被申请人:****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宜兴市宜城街道南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132D735。
法定代表人:郑诗福,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徐平,男,1973年4月1日生,住。
被申请人:江苏国机重工商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宜兴市宜城街道南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299636700。
法定代表人:郑勇甫,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地龙管业有限公司,住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8715727R。
法定代表人:包晓光。
申请人蒋倩、吴锡君与被申请人****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平、江苏国机重工商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地龙管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蒋倩、吴锡君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平、江苏国机重工商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地龙管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1159293元内予以查封或冻结,并提供了江苏力卓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蒋倩、吴锡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平、江苏国机重工商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地龙管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159293元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盛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