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81民初2213号
原告:南京双龙制冷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441号绿岛华庭1幢111室。
法定代表人:唐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天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兴业路298号主楼1101室。
原告南京双龙制冷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南京双龙制冷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双龙制冷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翁仪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