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02民初1813号
原告:南京双龙制冷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区长虹路441号绿岛华庭1状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135068889Q。
法定代表人:唐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光润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砖墙经济园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93737204G。
法定代表人:武海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跃檀科技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松园路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3317951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双龙制冷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光润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跃檀科技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南京双龙制冷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双龙制冷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双龙制冷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70元,减半收取5885元,由原告南京双龙制冷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晨
人民陪审员孙继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