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与杭州恒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5民初12375号
原告:***,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杭州恒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祥兴路100号1幢五楼东区。
法定代表人:俞柏铨。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恒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案件事实与理由发生变化为由,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