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靖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靖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津0113执47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靖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中洲路42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
法定代表人:高志伟,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靖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40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46698.61元(按判决书计算)、案件受理费2541元、保全费1820元、迟延履行利息2115.44元,合计253175.05元。执行过程中,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1)津0113民初4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