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21执恢22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靖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中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0710724。
法定代表人弓银付,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舞阳县。
原告江苏靖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舞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江苏靖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垫付的执行标的款118489.94元,滞纳金1966.52元,执行费1820.85元合计为122277.31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江苏靖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5月0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12月17日和2021年05月10日分别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09月20日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2021年12月13日通过电话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传唤。均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并予以冻结被执行人账号。
2、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未持有公司股票、股权。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江苏靖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履行判决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蔡新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孟凡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