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3执59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靖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中洲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07107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城南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583510888Y。
法定代表人:张战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403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靖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天医院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靖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5212122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8285元、鉴定费120000元、执行费5346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相关单位有可供执行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天医院有限公司在相关单位可供执行的收入5447549元(具体数额以实际收入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