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3执5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靖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中洲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07107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城南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583510888Y。
法定代表人:张战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靖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403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212122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8285元、鉴定费120000元、执行费53461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已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置,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暂未启动第二次分配。本院将该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等待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制定分配方案后,予以参与分配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403执5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