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2财保45号
申请人:江苏靖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负责人:***。
本院收到西安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保全申请书等材料。保全申请人江苏靖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招行存款、对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名下在建设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85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申请人在人民币1850000元责任限额内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招行存款、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名下在建设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85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靖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地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雅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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