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长城建筑有限公司

宁晋县佰盛建材有限公司与邢台市长城建筑有限公司、邢台安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528民初2727号
申请人:宁晋县佰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河渠镇内章村。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被申请人:邢台市长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区冶金**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邢台安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住所地邢台市桥**区邢州大道**号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农民。
申请人宁晋县佰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邢台市长城建筑有限公司、邢台安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晋县佰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冻结银行存款604179元。申请人于2016年8月10日以票号为3140005128599678、票面金额为32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晋县佰盛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市长城建筑有限公司、邢台安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4179元(冻结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3541元,由申请人宁晋县佰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董晓波
代理审判员  檀宾宾
人民陪审员  刘少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