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冀0528执14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天宝东街65号。
法定代表人:***,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邢台市长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中华大街988号邢台红星美凯龙商务综合楼2单元7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万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龙泉东大街1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名仕华庭4楼5单元6号。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名仕华庭4楼5单元6号。
被执行人:***,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西固城乡后台南村136号。
被执行人:***,女,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西固城乡后台南村136号。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西固城乡后台南村136号。
被执行人:***,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西固城乡后台南村136号。
被执行人:***,男,199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宏盛园小区4号楼3单元101室。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2年4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九龙家园1号楼4单元201号。
被执行人:***,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新华南路长安巷120号武警支队家属院3号楼2单元402号。
被执行人:***,女,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公园东街青青家园20楼2单元201室。
被执行人:河北新康秸秆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车站南路941号静致苑办公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九龙家园1号楼4单元201号。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中兴东大街479号平房8排1号。
被执行人:***,女,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中兴东大街479号平房8排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邢台市长城建筑有限公司、河北万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新康秸秆板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本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冀0528执1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本裁定涉及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