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溧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4886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6日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上海溧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Q区324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施玉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泽怡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杨士平,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区。
第三人:上海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二楼A区。
法定代表人:钱志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雅,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上海溧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第三人杨士平、上海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申请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同时因本案属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陆望舒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亦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