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迷你考拉仓(北京)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7311号
原告:**,女,199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煜,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迷你考拉仓(北京)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南里15号(恒祥大厦)北三层1-14内358-2室。
法定代表人:秦轩(QINSEANXUAN),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煜暄,北京虎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迷你考拉仓(北京)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东路75号8楼Q803A室。
负责人:秦轩(QINSEANXUAN)。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煜暄,北京虎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佳木斯路315弄16号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刘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静,上海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富,上海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大桥112街坊宁武小区业主委员会,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2000号202室。
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周安林,主任。
被告: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830号68幢。
负责人:陈士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晨欣,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梅,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二楼A区。
法定代表人:钱志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雅,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易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一层P1007室。
法定代表人:汪小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宁,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迷你考拉仓(北京)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迷你考拉仓(北京)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大桥112街坊宁武小区业主委员会、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分公司、上海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易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戴  诗  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厚敏王晓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