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5975号
原告:**,男,1988年3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二楼A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邵 霞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