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432号 原告:***,男,1955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二楼A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绍蒸建筑工程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塘路588弄15号1幢2层4区108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本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绍蒸建筑工程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