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432号
原告:***,男,1955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二楼A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绍蒸建筑工程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塘路588弄15号1幢2层4区108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本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绍蒸建筑工程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