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满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2737号 原告:上海满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公路5599号4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二楼A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满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受上海市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 本院认为,本案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正常推进开庭审理,为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本案中止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谢 威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