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空分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空分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顺法执字第394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空分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云南新立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2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云南新立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
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部分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白 健
审判员 : 娄 辉
审判员 :蔡剑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谷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