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安利达金属工程有限公司诉开封空分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3-29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211执83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安利达金属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开封空分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空分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曹艳青
执行员 朱红杰
执行员 王 伟
二○一六年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郝振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