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3财保193号
申请人山东昆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地址沂水县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山东天维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地址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玉清社区光电路155号光电产业加速器一期1号楼6楼。
申请人山东昆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天维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25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维膜技术有限公司的(开户行:潍坊银行新城支行,账号:09×××45)银行存款39万元,保全价39万元。申请人以保险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维膜技术有限公司的(开户行:潍坊银行新城支行,账号:09×××45)银行存款39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4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段风治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