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装饰有限公司

良渚博物院与浙江省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6914号
原告(反诉被告):良渚博物院,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美丽洲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方剑锋,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省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一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商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良渚博物院诉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省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良渚博物院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省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良渚博物院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浙江省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起诉。
本案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良渚博物院负担;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反诉原告浙江省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