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省装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06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浙江省装饰有限公司。
依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1民终615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省装饰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省装饰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54.5元(以9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18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25日止),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元,执行费1378元。合计92737.5元。但被执行人浙江省装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以及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省装饰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92737.5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