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杭州圆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1民初620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瞿为民,男,汉族,1962年12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杭州圆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45823175E,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杭印路49号6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瞿为民。
被告:浙江省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5564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一路4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瞿为民、杭州圆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预收1784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