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民特548号
申请人:浙江省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一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浙江省装饰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劳人仲裁字[2016]第65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浙江省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省装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省装饰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浙江省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俊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