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2民初999号
原告: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工业园运煤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彬,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阳阳,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增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东路17号院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广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周山路街道周山路70号涧西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增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983.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裴 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