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茂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江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23027号 原告:重庆茂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金竹工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39648500M。 法定代表人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工业园运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39599947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8号2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27816984G。 负责人:***,经理。 原告重庆茂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2021年12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茂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衽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