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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9民初175号 原告:陈**,男,汉族,1981年11月9日生,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工业园运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3959994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陈**与被告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陈**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负担。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