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9民初175号
原告:陈**,男,汉族,1981年11月9日生,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工业园运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3959994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陈**与被告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陈**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负担。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