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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潮流水上乐园设备有限公司、江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粤01民终15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潮流水上乐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工业园运煤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州潮流水上乐园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3民初14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潮流水上乐园设备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或调整广州潮流水上乐园设备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工程款项。2.上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涉案工程款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合同运输费、安装费均应从应付款项中扣减。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双方确认广州潮流水上乐园设备有限公司在广东三水大黄蜂网架工程项目中尚欠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670元,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给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二、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向广州潮流水上乐园设备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5667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广州潮流水上乐园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完20670元工程款后,双方之间就广东三水大黄蜂网架工程项目产生的纠纷全部清结;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广州潮流水上乐园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83.5元由广州潮流水上乐园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五,双方确认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之日即2022年1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李 民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肖 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