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宏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21财保96号
申请人:江苏宏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奎园新居南区托儿所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卢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
申请人江苏宏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未付给案外人**真工程款174543.5元,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代**支付了工程款174543.5元,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江苏宏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18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其同等价值的银行存款。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宏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18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其同等价值的银行存款。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