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永铸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宏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永铸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宏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3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3民终1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宏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奎园新居南门托儿所A座3层。
法定代表人卢志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永铸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唐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宏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永铸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法院(2015)贾商初字第00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宏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宏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宏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上诉人江苏宏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