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民初8142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江苏省睢宁县,余项不详。 被告:江苏宏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136478118C,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伊庄镇伊庄村青年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汉族,住徐州市睢宁县,余项不详。 被告:徐州同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884637933,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B7-1地块)F号楼1-503。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江苏隆佳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324000082360,住所地徐州市睢宁县北外环路与江阴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凌梓军,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宏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同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隆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慧 书 记 员 李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