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宏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21民初2062号
原告:***(***),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军,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丰县。
被告:江苏宏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伊庄镇伊庄村青年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卢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7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丰县。
原告***诉被告**、江苏宏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