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3059号
申请人:***,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申请人:盐城市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开创路2号永宁汽车城4045室。
法定代表人:杨中芬,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盐城隆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新区开创路2号永宁国际汽车城4011-4013室。
法定代表人:卞绍春,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盐城市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隆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市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隆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1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盐城市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隆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1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南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莲
书 记 员 乐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