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1722号
申请人:**,男,1970年2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6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盐城市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开创路2号永宁汽车城404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140236218U)。
法定代表人:杨中芬,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盐城隆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开创路2号永宁汽车城4011-4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575374177D)。
法定代表人:卞绍春,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盐城市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隆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69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隆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9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9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登太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汉国
书 记 员 葛 栋